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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文件保管过程中保证其有效性?
发布日期:2010-08-06
(1)归档电子文件的形成单位和档案保管部门每年均应对电子文件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保留期满后对可擦写载体清除后重复使用,不可清除内容的载体应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置;
(2)对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3)对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4)档案保管部门应定期将检验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表》。
信息来源: | 信息编发:县政府办公室 | 本文已被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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